詳情描述
一、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鑒定——短肢剪力墻的定義
(1)短肢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5~8的剪力墻;
(2)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
(3)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的界定方法
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第7.1.2條規(guī)定了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并且應符合一系列規(guī)定。第7.1.3條規(guī)定了B級高度高層建筑和9度抗震設計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采用第7.1.2條規(guī)定的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
短肢剪力墻結構的必要條件:抗震設計時,短肢墻承受的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不大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50%。
短肢剪力墻結構的下限:當短肢墻較少時,如短肢墻承受的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小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15%~40%,則可以按普通剪力墻結構設計。下限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用戶可以靈活掌握。
B級高度高層建筑和9度抗震設計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即使置筒體,也不能采用。
其大適用高度比高規(guī)表4.2.2-1中剪力墻結構的規(guī)定值適當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分別不應大于100m和60m。
如果在剪力墻結構中,只有個別小墻肢,不應看成短肢剪力墻結構而應作為一般剪力墻結構處理。
短肢剪力墻結構,其首先應是全剪力墻結構。
短肢剪力墻結構中,應有足夠的長肢剪力墻。
如果把短肢墻看成異形柱,則短肢剪力墻結構可以認為呈框剪結構的變形特征。
當結構形式符合短肢剪力墻結構形式后,才能在軟件“總信息”參數(shù)的結構體系中,定義結構為“短肢剪力墻結構”。
當采用殼元模型時,應加細單元的劃分。(宜把默認的2改為1)短肢剪力墻結構有時用薄壁桿元(TAT)可能更合適。因短肢墻的模型更符合薄壁桿元模型,采用殼元則有單元劃分不細的問題。

二、房屋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短肢剪力墻的與異形柱的區(qū)別
對于12~16層的小高層建筑結構,采用既可以保證結構的剛度、位移,又可以使室內(nèi)空間方正合理。所以短肢剪力墻結構得以普遍應用。
短肢剪力墻的受力、變形特征,類似以框剪結構。但比框架結構的剛度分配、內(nèi)力分配更合理,結構的變形協(xié)調(diào)導致的豎向位移差別,也比框剪結構小,則傳基礎荷載更均勻、合理。
1、短肢墻與異形柱的區(qū)別
截面尺寸:
柱:H/B <; 3;(單肢)
異形柱:H/B <; 5;(一般柱肢數(shù)≤兩肢)
短肢剪力墻:5 <; H/B <; 8; (墻肢數(shù)≤兩肢)
剪力墻:H/B >; 8。(不限)
當有大于兩肢的短肢墻或異形柱時,盡管各肢的長寬比符合要求,也宜按墻輸入、設計。
2 、短肢墻與異形柱的設計區(qū)別:
異形柱:軸壓比(按框架柱)、剛度(梁考慮剛域)、配筋(雙偏壓)、構造(按異形柱規(guī)程)。
短肢墻:軸壓比(按剪力墻)、剛度(墻輸入、采用殼元或薄壁桿元)、配筋(按剪力墻)、構造(按高規(guī)的短肢墻構造)。
弱短肢剪力墻(截面高厚之比小于5的墻肢):高規(guī)7.2.5條文規(guī)定了不宜采用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小于為5的剪力墻;當其小于5時,其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產(chǎn)生的軸力設計值的軸壓比,抗震等級為一級(9度)、一級(7、8度)、二級、三級時分別不宜大于0.3、0.4、0.5和0.6。
短墻(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3的墻肢) :高規(guī)7.2.5條文和抗震規(guī)范6.4.9條文規(guī)定剪力墻的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不大于3時,應按柱的要求進行設計,底部加強部位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1.2%,其它部位不應小于1.0%,箍筋應沿全高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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