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
殷都區(qū)廠房水災后結構安全檢測中心工程施工質量的檢測鑒定
主要指在房屋建設或使用過程中,為查明工程施工質量情況或對工程施工質量有懷疑、爭議時,而進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測鑒定,包括結構工程的變形、裂縫鑒定,施工缺陷鑒定,及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鑒定等。
根據相關規(guī)范標準,運用合理必要的檢測技術手段,對工程主體施工質量進行檢測、分析,逐項查驗,依據規(guī)范標準綜合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如委托涵蓋施工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則在檢測分析的基礎上,逐項分析、排除,找出施工質量問題的原因所在,并提出合理的解決處理方案。

殷都區(qū)廠房水災后結構安全檢測中心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認可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對照申請材料進行現(xiàn)場核查,并形成現(xiàn)場核查記錄;如發(fā)現(xiàn)拆改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供共用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許可事項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進行補正:
(一)設計單位資質、方案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涉及共用部位未取得共用人同意;
(三)涉及重大利益關系,未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的。
申請結構變動情況復雜,或者在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樓板開、擴洞口需要放寬標準的,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享有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許可事項涉及《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禁止事項。
(二)材料需補正,但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
(三)拆改廠房外墻。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涉及廠房安全的其他情況。
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許可審批。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核發(fā)廠房結構變動安全許可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出具廠房結構變動安全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許可書可以通過郵寄送達或自取。申請人在提交廠房結構變動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選擇許可書送達方式;未選擇的,將通過郵寄方式寄送至案涉廠房所在地址。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廠房結構變動安全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廠房結構變動安全許可書自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超過一年未施工的,需重新辦理許可手續(xù)。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區(qū)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廠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出租管理若干規(guī)定,凡工商業(yè)出租(如廠房,商鋪,辦公用途,寫字樓 網吧,幼兒園,休閑會所等) 在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一份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檢測是對房屋進行改建、加層、變動結構或房屋改變用途、增大使用荷載前,通過對房屋的結構進行檢測,對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的可行性做出評價。 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檢測適用于對房屋進行拆改、加層、變動結構以及房屋改變設計用途或增大使用荷載等情況。
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檢測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調查房屋建造信息資料。包括:查閱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圖紙、施工記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況的其他有關資料信息;
2)調查房屋的歷史沿革。包括:使用情況、檢查檢測、維修、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災害損壞和修復等情況;
3)檢查核對房屋實體與圖紙(文字)資料記載的一致性;
4)檢查房屋的結構布置和構造連接及結構體系;
5)檢查測量房屋的傾斜和不均勻沉降;
6)分析委托人提供的改造方案;
7)抽樣或全數檢查測量承重結構或構件的裂縫、位移、變形或腐蝕、老化等其他損傷,采用文字、圖紙、照片或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及損傷性質;
8)根據現(xiàn)行規(guī)范對房屋相關結構和地基承載力進行驗算;
9)對房屋進行抗震鑒定;
10)綜合評估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殷都區(qū)廠房水災后結構安全檢測中心哪些情況需進行廠房安全性檢測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xù)使用;
2)用途改變或使用需求增加;
3)使用環(huán)境改變;
4)遭受災害或者事故;
5)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
6)出現(xiàn)影響結構安全性、舒適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構件損傷或其他不利狀態(tài);
7)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了解結構現(xiàn)狀;
8)對可靠性有疑。

房屋在哪些情況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1、房屋類型為:學校、幼兒園、醫(yī)院、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場所,建議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工作。
2、一般居住型建筑房屋,使用年限滿30年時,建議進行首次安全評估,并每10年進行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3、當房屋達到所設計的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建議每2年進行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4、建立在河渠、山坡、軟基、采空區(qū)等危險地段的房屋建筑,建議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5、當房屋的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和陽臺、雨罩、空調外機支撐構件等外墻構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滿30年,建議進行首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并每10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6、當房屋需要建立懸掛陽臺、玻璃幕墻、外墻貼面磚石或抹灰、屋檐等,建議每10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評估。
以上根據房屋類型、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時間情況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情況,其實各地方住建主管部門早已有相關的規(guī)定。
7、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8、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9、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10、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11、因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12、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qū)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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